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区招生办,各教育署、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三五”期间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区教育事业发展作整体规划。各教育署要加强对区域内生源情况的摸底调研,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和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办”)和学校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报名验证时间、地点及审核时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区招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2016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至5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由区招办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入学信息登记。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和区教育局的安排,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4月9日- 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家长到区招办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

2016年起,本区在部分学校建立对口入学新生信息库,各相关学校加强入学新生信息比对,实行“一个门牌号一居住户,五年内只安排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的做法。

本区将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2017年起,如对口招生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区招办将按照户籍迁入时间、房屋产权证登记时间等统筹安排入学。

(二)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登记入学。

(三)随迁子女招生。区招办、学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的要求,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6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其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公办小学报名验证。5月21日-5月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报名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证明材料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区招办、教育署和学校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三、初中阶段招生

(一)小升初入学对口方式。本区公办初中学校仍按户籍、住房等信息对口安排入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均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本区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有关规定,限在本区范围内招生,当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办法录取学生。任何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区招办按照本区初中招生入学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申请回本区就读的学生入学。

(三)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统一编制,并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公示。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项目、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和招生办法等信息。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办法及招生计划确定的项目、名额实施招生工作,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送教育局审核通过后,由区招办组织录取。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于5月30日前完成。

(四)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或接受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学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五)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回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区招办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由区招办安排入学。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可携带相关证件自行前往尚有学额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申请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

(一)公布招生简章。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招办网站上公布。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报教育局备案,经核准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二)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4月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4月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

(三)规范面谈程序。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日-5月8日。

四)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5日-5月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报区招办。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教育局和学校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按市教委文件精神,本区按规定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入学办法。

3.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图书馆面积和实施设备及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

7.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面谈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招生承诺等。

8.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以上信息将公布在浦东教育门户网站(www.pudong-edu.sh.cn)及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站(www.zsb.pudong-edu.sh.cn)。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二)发放入学通知。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各中小学应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区招办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推进注册制度。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本市继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注册对象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区招办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本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

(六)完善监察机制。教育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七)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的,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2016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2016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根据市教委及区教育局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制订。

一、招生年龄和对象

小学招生年龄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就读学生。

二、公办学校招生

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各校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安排入学。

(一)入学依据及安排方式

1.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对口入学的:户主须是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备相对应的房产证);学生本人是户主的,需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为产权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的房产证。户籍迁入日期、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6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2.本区户籍,因人户分离需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的:房产证产权人须是学生父母或其本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需待区域内户籍与房产一致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公办学校。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6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条办理。

3.父或母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住址在本区),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少年:有房产证的(产权人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需待区域内有本市户籍和房产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学。无房产证的,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

4.动迁户子女入学: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移到新地址,如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安排入学。租赁房屋居住的,统筹安排入学。

5.本市外区县户籍,按本区居住地入学的:本市外区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在本区就读的,按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6.随迁子女入学: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学生本人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入小学和新来沪入初中的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住址在本区),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在本区有幼儿园学籍的随迁子女按就读幼儿园作统筹安排,非在园(含看护点)的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有学额的小学(公办小学或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小学)登记报名;在本区有小学学籍的随迁子女,按就读小学作统筹安排,新来沪的五年级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有学额的初中学校(公办初中或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初中)登记报名。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7.残疾儿童入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残疾儿童可直接到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浦东新区辅读学校、浦东新区致立学校申请入学。

8.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持身份证明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外籍学生持外国护照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在就读幼儿园或小学完成信息登记。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二)信息公开

2016年3月31日前,公办学校招生区域等相关信息在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上公示(网址:www.zsb.pudong-edu.sh.cn)。

(三)入学信息登记

第一批信息登记:

登记对象:民办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未入本市幼儿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和本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外省市回沪的本区户籍五年级学生。

登记时间:2016年4月9日—4月23日。

登记地点:民办三级及以上幼儿园适龄儿童通过就读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在区招办(地址:潍坊七村702号)登记入学信息。本区小学毕业生在就读小学登记入学信息,外省市回沪的本区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区招办登记入学信息。

第二批信息登记:

登记对象:未入园(看护点)及新来沪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

登记时间:2016年5月23日—6月30日。

登记地点:随迁子女家长自行前往尚有学额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完成信息登记、审核、确认。

教育署负责审核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所招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材料。

(四)入学安排

区招办负责对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中的适龄儿童及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进行入学安排,于2016年5月10日前完成。教育署负责对民办三级幼儿园中的适龄随迁子女及民办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进行入学安排,于2016年5月16日前完成。

(五)信息抽查核实

2016年5月11日—5月13日,区招生办对第一批信息登记对象的证件材料进行原件抽查。

(六)报名验证

2016年5月20日前,区招生办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报名系统”或手机短信(初中以发放《初中入学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其子女被分配安排的公办学校。

5月21日—5月22日学生家长持相关证件(原件)前往已安排的公办学校进行现场核对。

(七)招生录取

区招办于6月20日前下达第一批招生录取名单,7月10日前下达第二批招生录取名单。各公办学校于8月15日前完成入学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按区教育局核定并公示的计划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

(一)信息登记: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入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登记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

(二)填报志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家长须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网站,进入民办中小学报名页面,完成报名和填报志愿。民办小学限报2所学校,填报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4月27日;民办初中限报3所学校,填报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4月30日;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直升学生也须完成网上报名和志愿填报。

(三)组织面谈:学生接到民办学校面谈通知后,本市户籍的学生须带户口本、报名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小学毕业生需带);非本市户籍学生须带户口本、学生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家长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报名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小学毕业生需带),在规定的时间前往相关学校参加面谈。民办学校在面谈前,先要审核学生所带证件,证件审核通过的学生,方可进入面谈程序。民办小学面谈日期为2016年5月7日,民办初中面谈日期为2016年5月7日—5月8日。

(四)按志愿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5日—5月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民办学校以短信方式发出录取通知后,学生家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经家长确认后民办学校方可正式录取。民办中小学学生报到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5月22日,学生报到时,民办小学收取《入学信息登记表》,民办初中收取《初中入学告知书》。

(五)学生补录: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对已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完成民办学校报名,但未被录取的学生进行补录。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确认的学生,将不再安排公办学校。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

经教育局批准,部分学校按规定项目、计划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一)信息公示:教育局和区招办网上公布区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学校名单、项目、计划。相关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项目、名额、条件、录取办法等。

(二)学生报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自行前往相关学校报名,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4月30日。

(三)组织测试:相关招生学校于2016年5月9日前完成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工作。

(四)招生录取: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于2016年5月12日前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相关学校将预录取名单于2016年5月13日前交教育局德育处审核备案。招生办于2016年5月17日前在招生办网上公示预录取名单。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于2016年5月30日结束。

五、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部门

向社会公布《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月29日前

教育局

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培训

3月中旬

基教处、招生办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校长会议

3月中旬

教育局

审核确定公办学校招生区域、招生学校的办学规模、师资、设施等基本信息

3月30日前

教育署

网上公布公办中小学招生区域等相关招生信息

3月31日前

招生办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登记

4月9日—23日

幼儿园、小学

教育署、招生办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部门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填报志愿

4月24日—27日

学生家长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填报志愿

4月28日—30日

学生家长

体育、艺术特长生报名

4月28日—30日

相关学校、相关学生

民办小学面谈

5月7日

民办小学、相关学生

民办初中面谈

5月7日—8日

民办初中、相关学生

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5月9日前

相关学校、相关学生

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

5月9日—10日

民办中小学

二级及以上幼儿园适龄儿童、公办小学毕业生入学安排

5月10日前

招生办

入学信息抽查

5月11日—13日

招生办

民办学校第二志愿录取

5月12日—13日

民办中小学

民办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月15日—16日

民办初中

民办三级幼儿园随迁子女、民办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入学安排

5月16日前

教育署

小学报名验证通知发放;初中入学告知书发放

5月20日前

招生办

公办中小学报名验证日

5月21日—22日

中小学、学生

民办中小学录取的学生报到

5月21日—22日

民办学校、相关学生

第二批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审核、验证、确认

5月23日—6月30日

有学额的公办中小学、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

体育、艺术特长生拟录取名单在就读小学公示

5月12日前

学生就读小学

体育、艺术特长生预录取名单上报德育处审核备案 

5月13日前

德育处

招生办网上公示体育、艺术特长生预录取名单

5月17日前

招生办

下达第一批录取名单

6月20 日前

招生办

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6月30日

相关学校、招生办

回外区县就读小学毕业生材料送招生办

6月30日

小学

下达第二批录取名单

7月10日前

招生办

各中小学发放录取通知书

8月15日前

各中小学